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南方科技大学、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南通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等学校。
可以把综合评价理解为高校自主招生的一种形式。目前全国各地区共有一百多所院校施行综合评价招生,这些学校层次丰富,既有浙大、国科大等国内顶尖大学,也有省属普通高校。有些院校在全国多省市招生,但大多院校只在本省招生。
综合评价招生与普通高考招生相比,不看重高考成绩,而是更加看重考生的综合素质,通过高考成绩、校测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三项综合考量学生素质,给出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全国综合评价院校自行确定总成绩的计算方式,大多数学校采用6+3+1的模式,即高考成绩占60%,校测成绩占30%,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占10%。也有一些院校采用5+4+1(高考占50%,校测占4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占10%)或85+15(高考占85%,校测占15%)或其他模式,详情可以参考各综评院校的招生简章。
对于经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并填报高校综合评价招生志愿的入选考生,将按以下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1.考生的选择性考试科目,须符合高校在招生简章中提出的要求,方可报考相关专业(类)。
2.高校应进一步提高考生高考文化分在综合成绩中的占比,考生的高考文化分不低于相应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其中:
凡被A类高校确定为拟录取的考生,在本科提前批次之前完成投档录取(专业由高校确定),不再参加其他任何批次的录取。
凡被B类高校确定为入选范围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提前批次之后、本科批次之前,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投档,由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高校在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综合评价招生拟录取考生数据时,须对相应考生标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类型。
3.对不符合综合评价录取标准的考生,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批次批量投档时,对其中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
4.按综合评价招生方式录取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将分别在录取高校及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录取高校及专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