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1.申请条件: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1/3者;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申请时间及期限:学生可在春季学期第1~15教学周、秋季学期第1~17教学周申请休学,夏季学期不受理休学申请。休学以一学期为期,春季学期第14~15教学周、秋季学期第16~17教学周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办理一学年(含当学期)休学手续。学生“创业休学”的申请时间为春、秋季学期开学两周之内。
3.申请办法:申请休学者,需到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填写《本科生休学审批表 》, 经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因病申请休学,需附由校医院签字认可的病情诊断书。学生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需附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教育部《通知》取消4种与“休学”相关的证明
根据教育部的最新要求,今后,小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他们在申请休学时,再也不需要提交医疗单位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即可。与此同时,如果是公派研究生,如果他们因病休学后已经康复,过去,在申请继续留学时,需要出具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现在,这种要求也被取消了,只需要提供和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即可佐证。
尊敬的老师:
您好!前些日子我感觉到自己胃部难受,在父母的陪同下,我去了**医院,经检查诊断为慢性胃炎(已经很严重,医生说有可能会恶化)。
根据医生的建议,我必须立即接受住院治疗。因为自已身体的原因,导致目前我已经不能正常上课学习,现向校方提出病假申请,请审查批准!
(后附医院诊疗证明材料)
此致
敬礼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休学条件,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