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条件:
1、在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或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的。无法到校学习需要休学的,需持县级以上病情诊断原始资料或病历复印件,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由班主任认证,学年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主任审核,校长签字同意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并带学籍簿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休学。不办理手续擅自休学,责任自负。
2、在校学生中途学生因出国探亲暂时中断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休学。学校应认真审查学生出国签证等材料,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出国前,学校应与家长签订协议,约定学籍管理、相关费用、学生离校期间监护和安全责任等重要事项。
3、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区(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宜在学校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应当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休学申请流程:
1、由主管学年的学生处副主任审核休学学生病情诊断原始资料(病历复印件)。
2、审核通过后到学生处领取休学申请书并提出书面申请。
3、班主任认证,学年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主任审核,校长签字同意。
4、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初中升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学籍簿。
5、由家长带相关材料(休学证明、初中生高中学籍档案、学籍簿)到教育局中教科办理手续。
6、家长送回相关手续,学生处保存。
1、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书,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
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习能力程度,并征求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学。
2、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法定监护人异地工作(生活)等证明,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继续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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