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内较少民族(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僜人)考生,在同类招生录取控制线基础上降低20分录取。
(2)孤儿院考生(无监护人者),在同类招生录取控制线基础上降低10分录取。
(3)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长期在县及县以下工作的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4)边境班优先招收近三年无学生考入内地西藏初中班(校)的边境县边境乡少数民族考生。
(5)驻藏公安民警(消防救援、司法民警)烈士、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员子女,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和司法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精神,结合招生录取工作实际执行。公安厅(应急管理部门、司法厅)负责向教育厅提供符合条件的应届小学毕业生相关证明材料,由教育厅向各地(市)转发,地(市)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4.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新生录取及学校安排工作,并于8月5日前将正式录取花名册(含签章版、电子版)报送自治区招生办(系统中同步上报),审核盖章后,由自治区内地西藏班(校)管理中心发至各录取学校。
5.因考生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等原因(自愿放弃考生另须签订承诺书,不含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出现的名额空缺,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类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政审体检合格”的原则进行递补,递补的考生须经自治区招生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录取(系统中同步上报),未经批准擅自递补的考生不予注册学籍。此项工作须于8月10日前完成并将递补名单报自治区招生办,逾期不得自行递补。因入校体检复查不合格出现的名额空缺,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递补。
6.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正式录取考生,不得转录、转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