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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拟规定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文/董玉莹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教育部拟规定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意见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①学校应建立对欺凌的零容忍机制;

    ②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殴打、辱骂、起侮辱性绰号、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欺凌行为,应及时制止;

    ③教师应关注处于弱势或特殊地位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及时干预;

    ④学校接到关于欺凌的举报,应立即调查;

    ⑤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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