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参加中(高)考的权利,受我国宪法、教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学校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剥夺学生考试权,是对学生的正当竞争权、前途和命运的主宰权以及自由权和人格尊严的侵犯,并可能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是对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公然违反,违背了教育的目的和宗旨。
根据教育部教基二〔2016〕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改革招生录取办法中明确写明各省(区、市)要按照普高和职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使有意愿的初中毕业生都能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中考分流政策的初衷也是希望相关部门和学校因材施教,鼓励和引导更适合学习技术的这部分学生报读职校技校,从而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奠定基础,但这都是需要基于学生有意愿的前提,换个说法也就是需要学生自愿,学校和老师直接强迫学生不能报名参加中考是对政策的曲解和误读。
因此当我们遇到学校和老师拿中考分流政策做依据强迫我们不得参加中考时,我们可以和老师说明,中考分流政策实施的前提是基于学生自愿,相关教育部门也不会下发强迫学生不能参加中考,直接剥夺学生参加中考权利的政策,学校和老师不能曲读政策强迫我们不得参加中考,必要时我们可以拨打学校所在地的教育局投诉热线,维护我们的中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