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2、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扣除一次性用品费用后,以下同);
3、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
4、一般情况下,学校开学(扣除军训时间,以下同)7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1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8-15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16-30天,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5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30天以后,一般不再办理本学期退费手续。如果你是属于第四种情况,学校的做法就是对的。如果属于前三种,学校就应该退费,至少也应该退部分费用。
1、学校收费严格按国家(发改价格[2005]309号文件)《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得随意收取。
2、学校按照教育、教学成本及市场需求测算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或调整收费标准,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备案),不得收费。
3、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必须向学生开具财税部门监制的税务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或出具白条,严禁收入不入帐。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4、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一次性建校(设备)补偿费,严禁以“教育储备金”形式收取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