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
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9、10位为年度代码;
第11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第12至16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第17位为校验代码。
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检查应考者的准考证、全部课程合格证(包括实践环节、毕业综合考核、论文答辩)等是否齐全,申请免考课程是否符合免考条件,有无证明材料。
2、经省考试管理中心复审合格者,须在应考者的《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的“省考委会审批意见”栏填写“准予毕业”字样。为了工作方便,在“主考学校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毕业”字
3、各地、市考试机关到省考试管理中心领回当次审办的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并代省考试管理中心向应考者颁分毕业证书及考籍档案《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领回不予毕业的应考者考籍档案材料,结清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