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学三年内,学校保留学籍;退学超过三年,学校不保留学籍。
退学学籍制度:
1、学校原则上不允许退学。
2、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证明,由教务处审查,校长签字批准,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
3、退学学籍由教务处保管。
1、学籍是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可,取得学生身份和获得学习资格首先要取得学籍。
2、升学考试时需要学籍,升初中要小学的学籍,升高中要初中的学籍,升大学要高中的学籍,大学毕业参加工作,要大学的学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习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