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2、《学籍基本信息表》(由转学学校按国家学籍制度打印盖章);
3、户口簿及实际常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实后保留);
户籍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迁移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1、因父母工作调动子女入学的,应提供下列文件:父母工作调动令和户口;
2、引进人才的子女需提供:人事部门颁发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证明》或《高层次人才选拔文件》;引进人才子女户口;
3、转移孩子的现役军人、复员干部,应提供下列文件:这封信发表的双主机办公室,军方任命秩序和其他副本可以证明他们的身份和满足各种条款等,儿童和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和关系证书,等;
4、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国长期工作或者支持边境建设的,应当提供派遣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户口簿。
5、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到县其他学校的: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户口簿。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备有户口簿、住址迁移证明及学生成绩报告单等证明材料,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转学手续。
2、外市(县、区)转入的小学、初中学生必须先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转入手续,普教科视其实际情况,转到有关学校或镇(街道)教办,镇(街道)教办将其转入有关学校。
3、本市往外县市转学的小学、初中学生,由所在学校开具转学证书[镇(街道)属学校经镇(街道)教办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方可转出。
4、市内镇(街道)之间小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书,报教办同意,并经转入地镇(街道)教办同意,安排镇(街道)内有关学校就读。市属小学学生的转学,应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市内镇(街道)之间初中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书、镇(街道)教办同意,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方可转入有关学校。
5、镇(街道)内一般不得转学,如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教办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