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划分三级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据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
《宪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在具体的设置规定上,相当于省的民族自治地方成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自治县。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才是民族自治地方。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区、在县以下设立的民族乡都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
民族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有助于缓和民族矛盾,降低管理成本,弥补管理经验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