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中考考生享有加3分照顾分的政策:
(1)本人或其父(母)获设区市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2)户籍在我市的归侨和归侨子女。
(3)户籍在我市的台湾省籍(含金门、马祖)考生。
(4)持台湾身份证件的中考考生。
(5)户籍在我市的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少数民族考生。
(6)根据有关高层次人才政策,未享受过人才子女就学照顾政策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2. 下列中考考生享有加12分照顾分的政策:
(1)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以上(含一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3)烈士子女。
(4)因公牺牲的军人、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5)公安英模或消防救援人员英模的子女。
(6)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7)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3. 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1)现役军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有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中考考生。
(3)户籍在我市的少数民族中考考生。
照顾对象仅限中考应届生。中考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项目的,在录取时按其中最优惠的一项录取照顾政策执行。
照顾分主要出现在我国中考和高考现象里。以及日常生活中,如比赛、面试、评选什么活动等等,裁判或主考官根据参赛者的某种特殊情况,进行了加分,实际给予的分数比应该给予的分数更高。
在中考和高考中,能享受照顾分的条件:农村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少数民族、教师子女、见义勇为家长或子女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艺术类考生;其他符合加分项目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