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烈士子女,获战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子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一级或二级英模子女、驻艰苦边远四类以上地区部队现役军人或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12分。
2、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10分。
3、驻艰苦边远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或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照顾9分。
4、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人民警察,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现役军人,在职人民警察、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驻艰苦边远二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或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6分。
5、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现役军人,在职人民警察、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3分。
1、市级先进对象加分分值调整为5分。
2、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孩子降分录取分值调整为10分。
3、知青孩子、少数民族学生、华侨和华侨孩子、台湾学生、归国留学生等人员在规定的语言适应期的孩子降分录取的分值统一调整为5分。
4、烈士孩子降20分录取政策不变。
5、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孩子,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平日间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孩子,照顾中考满分的5%。
6、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学员,照顾10分:归侨、归侨孩子、华侨孩子、侨眷高知孩子、台湾籍青年;因公牺牲、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的孩子。
7、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三个条件的农村独生孩子照顾10分: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为农村户口;父母终身只生养一个孩子;学员自己为农村户口。
少数民族加分,农村双女户加分,市级以上奖励加分,国家级运动员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