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试项目
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2.必考项目(一项)
立定跳远。
3.选考项目(四选一)
考生从“一分钟跳绳、掷实心球、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等四个项目中选取一项作为考试项目。确定选考项目后不得更改。
(一)免考
1.对全部丧失运动能力的肢体残疾考生,由监护人带领考生持《残疾证》原件和《残疾考生免试申请表》(附件5),于4月21日至4月23日期间到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免考,经当地教育局、残联和专业医务人员现场面检审核同意后,可办理免予体育考试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有关资料要装入考生档案,以备核查。同时,各学校要将以上考生名单在学校公示7天(该类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
2.对因患有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肾病等严重疾病或因骨折及其他疾病手术确实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于4月20日前将《考生因病免试申请表》(附件6)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就诊单据等材料报送所就读学校,由学校初审同意后,安排专人于4月21日至4月23日期间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统一到各县(市、区)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
经审核同意后,可为相关考生办理免予体育考试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有关资料要装入考生档案,以备核查。同时,各学校要将以上考生名单在学校公示7天。
3.各县(市、区)教育局须将上述免考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统一填入《考生免试汇总表》(附件7),于4月28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将在太原教育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公示期间,驻各县(市、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对免考考生的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对免考考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报考务监督组,经公示核查无异议后,对符合本款第1条的残疾考生体育考试成绩按50分计入初中阶段学业考试总分;
对符合本款第2条的伤病考生体育考试成绩按38分计入初中阶段学业考试总分。如发现上述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规考生体育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考生,将取消其参加初中阶段学业考试的资格。
(二)缓考
1.因临时伤、病、女生月经期等原因暂时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2.申请缓考的考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考生缓考申请表》(附件8)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各学校审核通过后指定工作人员在考试前凭《考生缓考申请表》到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往届生及外地返并考生直接到各县(市、区)教育局办理〕,经审核同意后可缓考。
3.体育考试过程中,考生因突发伤病需终止考试的,必须当场(不得刷卡离场)向考务人员提出申请,由考点考务办公室对考生是否继续参加考试或缓考进行确认。如考生确认不继续参加考试,则由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刷卡离场,其已考过的项目成绩有效,未考过的项目按无成绩计算。如考生提出缓考申请,须由所在县(市、区)考务办根据现场情况审批。同意缓考,则该考生已考过项目成绩无效(考生IC卡由考务办收回),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缓考,以实际考试成绩计算。一旦考生刷卡离场,不得再提出缓考申请。
4.现场申请缓考未获批准的考生,要按原考试时间安排其参加当日的体育考试。若不参加当日的体育考试,其体育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5.考生在缓考期间仍未痊愈,可提出免考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复检审核同意后(审批手续同前),体育考试成绩按38分计入初中阶段学业考试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