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考生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品德优良,热爱教育事业,立志长期从教,积极投身农村教育和特殊教育。
2、定向师范生招生对象应是本县(市、区)户籍生源。录取定向师范生的最低控制线,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录取计分科目总分的70%。
3、定向师范生由相关培养院校按照《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定向师范生必须如期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未如期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定向师范生视同违约(因身体等原因办理了休学手续除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安置。
2、如期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定向师范生,须按入学前签订的协议,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至当地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小学和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不少于5年。
3、定向师范生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含如期毕业当年),不得参加专升本和研究生招生考,原则上不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