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年制高职(含师范)、中职学校录取加分政策及资格审查
五年制高职(含师范)、中职学校加分政策及资格审查按省招考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市普通高中及职普融通班录取加分政策及资格审查
1.现役军人子女,由成都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按政策审查后相应加分。
2.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由成都市公安局政治部按政策审查后相应加分。
3.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按政策审查后相应加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成都市委统战部按政策审查后加5分。
5.台湾省籍考生,由成都市委统战部按政策审查后加5分。
6.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随归未成年子女,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政策审查后加5分。
7.上述加分政策的宣传及解释、考生及家长应提供的材料、申请及审查的流程由各单位(部门)分别负责。审查工作应于5月底以前完成,并于5月31日前将正式名单(含考生的报名号、身份证号、享受照顾类别等信息)以公函送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格审查单位(部门)反映,逾期不再受理。资格审查单位(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同时将需要纠正的信息函告市教育局,由市教育考试院公布、执行。
8.在录取中,若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政策照顾,只享受一项最高分值的加分。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录取时将给予照顾(如考生具备两项以上照顾条件时,只享受其中一项,照顾分不得累加),由学校择优录取。
(一)归侨子女、归侨青年以及华侨子女和港澳、台湾省籍的考生录取时加10分投档。
(二)烈士子女录取时加当年中考文化分值的10%投档。
(三)驻淮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子女照顾政策按淮办发〔2013〕43号文件执行。
(四)非驻淮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政策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录取时加当年中考文化分值的10%投档。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录取时加当年中考文化分值的5%投档;被战区(原军区)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因公致残(五级和六级)军人的子女,录取时加当年中考文化分值的4%投档。
(五)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子女,录取时加3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