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子女类:
军人子女类照顾政策具体按珠海市教育局、珠海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印发的《珠海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政〔2019〕173号)执行。复退军人子女中考照顾按《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珠海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通知》(珠委办字﹝2017﹞43号)执行。
◇消防救援子女类: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中考照顾按《珠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珠府函〔2021〕127号)执行。
◇警察子女类:
警察子女类照顾政策具体按照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公安局印发的《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珠公发〔2018〕75号)执行。
◇“三侨生”及台湾考生类:
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及台湾考生,按考生原始成绩加2分录取。归侨青年、归侨子女需提供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证明和户口簿;华侨子女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考生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证明、出生证明及护照;台湾考生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本市户籍少数民族中考生,同分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以“珠海市中考管理系统”中审核确认的信息为准。
符合多项照顾政策的考生,取其照顾分数取最高项(不叠加照顾项)。
加分优待照顾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以下几类考生可给予加分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优待政策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所有拟享受加分或优待政策的考生都须自行进行申报)。
1.烈士(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人民警察等)子女加30分投档录取。
2.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加30分投档录取。
3.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军人的子女加20分投档录取。
4.平时荣获三等功的军人子女、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人子女需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根据考生分数可适当调整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以上第2、3、4项中所称军人,均指现役军人。申请加分考生,须提交小孩出生证明,军人结婚证、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师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申请加分考生的相关资料由县(市、区)招考办汇总,并连同相关材料交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提交清远军分区审核。
5.公安英模(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加20分投档录取。申请加分的考生,须提交小孩出生证明,结婚证、身份证、警官证、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考办汇总,并连同相关材料交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提交清远市公安局审核。
6.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且一方落实了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且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加10分投档录取。考生相关材料经考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初审,再交回学校,最后统一由县(市、区)招考办将相关资料提交县(市、区)卫健部门审核后确定加分考生名单。
7.英雄模范(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和因公牺牲、1-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20分投档录取。申请加分考生须提交小孩出生证明,结婚证、身份证、工作证、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考办汇总,并连同相关材料交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提交清远市消防支队,由清远市消防支队向省消防总队确认加分资格。
各县(市、区)招考办要对拟加分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须包括拟加分或优待考生的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或优待项目、优待或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学校还须在校园通知栏以及加分或优待考生所在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未经公示或未按要求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或优待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公示结束后,各县(市、区)需汇总加分考生名单交市招考办备案。
以上内容如与2023年省中招文件有出入的,以省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