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以下几类考生可给予加分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优待政策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所有拟享受加分或优待政策的考生都须自行进行申报)。
1.烈士(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人民警察等)子女加30分投档录取。
2.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加30分投档录取。
3.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军人的子女加20分投档录取。
4.平时荣获三等功的军人子女、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人子女需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根据考生分数可适当调整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以上第2、3、4项中所称军人,均指现役军人。申请加分考生,须提交小孩出生证明,军人结婚证、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师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申请加分考生的相关资料由县(市、区)招考办汇总,并连同相关材料交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提交清远军分区审核。
5.公安英模(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加20分投档录取。申请加分的考生,须提交小孩出生证明,结婚证、身份证、警官证、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考办汇总,并连同相关材料交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提交清远市公安局审核。
6.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且一方落实了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且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加10分投档录取。考生相关材料经考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初审,再交回学校,最后统一由县(市、区)招考办将相关资料提交县(市、区)卫健部门审核后确定加分考生名单。
7.英雄模范(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和因公牺牲、1-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20分投档录取。申请加分考生须提交小孩出生证明,结婚证、身份证、工作证、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考办汇总,并连同相关材料交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提交清远市消防支队,由清远市消防支队向省消防总队确认加分资格。
各县(市、区)招考办要对拟加分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须包括拟加分或优待考生的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或优待项目、优待或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学校还须在校园通知栏以及加分或优待考生所在班级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未经公示或未按要求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或优待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公示结束后,各县(市、区)需汇总加分考生名单交市招考办备案。
以上内容如与2023年省中招文件有出入的,以省文件为准。
中考政策加分就是有一部分学生,享受中考加分。例如少数民族、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伤残人民警察、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