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内保持安静;考生应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卷;提前出场的考生要按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出场;考生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并按照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逐一检查后依次出场。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组织团伙作弊的;
15.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16.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17.伪造、变造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1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通过作弊获得考试成绩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一经查实,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