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衡平法是源自英格蘭兩種法律體系之一,另一種則為普通法。衡平法緣起於古代英國,當時大部份法院均以普通法審理案件。由於普通法十分注重程序,很多人單單是因為未能符合程序,例如過了期限起訴,而得不到公正對待。於是大不列顛大法官設立一法院,以較為寬鬆的態度處理案件,這就是衡平法的來源。和普通法比較,衡平法較為著重事實公正,較少拘泥於形式。
以前,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必須由不同法庭處理。同一件案件,普通法上敗訴後,原告人就可以將案件申請用衡平法由衡平法的法庭審理。為解決不便問題,英國通過Judicature Acts 1873-1875,合併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法庭,同一法庭可同時應用普通法和衡平法。衡平法淩駕普通法,兩者有矛盾時以衡平法為準。
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Equity Law)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通常在英语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使用。它们在法律的产生、性质和原则上有一些根本性的差异。
普通法(Common Law): 普通法是一种法律体系,其法律规则和原则主要是通过法院判例法(案例法)的积累和解释发展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