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颁布于1804年3月21日。1799年11月9日,雾月政变爆发的当天晚上,拿破仑便下令起草民法典。1800年,雾月政变刚刚结束,拿破仑成了法国的最高统治者。随后,他正式命令大理院长特龙谢、罗马法学家马尔维尔、政府司法行政长官普雷阿梅纳和海军法院推事波塔这四位法律专家开始起草民法典。拿破仑对这部民法典相当重视,曾多次亲自参与一些法律条文的讨论。在具体制定法典的过程中,几位法学家在他授意下,始终坚持资产阶级革命者在法国大革命初期提出的相对理性的原则。
法典草案在一年之后完成,拿破仑命人将其送往枢密院和各个法院,这些政府部门为了审核、修改草案,总共召开了102次讨论会,其中有97次是由拿破仑亲自主持参与的。经过三年半的修改、讨论,于1804年3月15日由立法院通过,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以《法国民法典》的名称正式颁布施行。
《拿破仑法典》总共分为三大部分,2281条法律条文。第一部分是人法,其中都是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第二部分是物法,是有关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第三部分是获取各类所有权的方法的规定,具体包括继承、遗嘱、还债、赠予、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法律条文。
《拿破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重要成果,也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不仅在法国国内影响深远,对其他各国的影响力也不可小觑。例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丹麦和希腊的民法典都是仿照该法典编制而成的。另外,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国的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