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考生享有加3分照顾分的政策
(1)本人或其父(母)获设区市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2)户籍在我市的归侨和归侨子女。
(3)户籍在我市的台湾省籍(含金门、马祖)考生。
(4)持台湾身份证件的考生。
(5)户籍在我市的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少数民族考生。
(6)根据有关高层次人才政策,未享受过人才子女就学照顾政策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2.下列考生享有加12分照顾分的政策
(1)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以上(含一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3)烈士子女。
(4)因公牺牲的军人、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5)公安英模或消防救援人员英模的子女。
(6)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7)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3.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1)现役军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有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3)户籍在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4.照顾对象仅限应届生。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项目的,在录取时按其中最优惠的一项录取照顾政策执行。
5.照顾录取办理程序
(1)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加分对象调整为全省19个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学生,以及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等少数民族考生参加中考,投档分加5分,2026年起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
(2)见义勇为英勇牺牲的勇士子女考生:见义勇为英勇牺牲的勇士子女参加中考,投档分加10分;获得福建省省级表彰以及市级表彰一等奖以上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参加中考,投档分加5分;获得市级表彰二、三等奖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参加中考,投档分加3分。
(3)双农民独女户的考生: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双农民独女户的考生,投档分上加6分;农村双农民二女户的考生,投档分加3分。
(4)军人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
①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执行外交任务或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的军人子女(涉及的特定地区和岗位须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有子女后曾在特定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中考时可以按照拟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降低10%择优录取。
②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病故军人的子女,获得中央军委表彰(含中央军委机关十五部门、原四总部中,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表彰)和省级及以上军地联合表彰等军人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拟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降低5%择优录取。
③现役军人子女。在莆田就学的驻莆现役军人子女,中考加分政策调整为:2021年加12分,2022年加10分,2023年加8分,2024年加6分,2025年加4分,2026年起取消加分政策。
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精神参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5)公安民警子女考生: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中考,中考时可以按照拟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降低5%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