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按照市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在各自辖区内招生。
(1)综合录取。该方式是最主要的录取方式,录取依据是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录取时,按照考生志愿,根据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以及招生计划分别确定各类计划录取标准。第一组合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和体育与健康、综合素质评价;第二组合由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学科优势等从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六科中确定四科,其他两科及考查科目为第三组合。其中,第一组合中语文、数学、英语等级等值对待,综合素质评价、体育与健康等值对待,第二组合中四门科目等级等值对待。高中学校根据学校学生成长需求和办学需要制定具体录取办法并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录取时根据公布的录取办法确定录取标准。
(2)特长录取。录取范围是经普通高中学校专项考核测试确定具有特殊才能录取资格的考生,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科技创新类和艺术体育类等四种类别。特殊才能招生录取实行教育部门指导下的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