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农村中小学在职在岗教职工直系子女、驻怀部队官兵和人民警察烈士的直系子女加10分,因公负伤的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直系子女加10分,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子女加5分(只计最高一项,不累加)。
(2)初中阶段被评为省、市、县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的,省级加10分,市级加5分,县级加2分(只计最高级别,不累加)。
(3)初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个人项目获省级(含省全运会)前6名的加10分,获市级(含市全运会)前3名的加5分、获4—6名的加2分(只计最高一项,不累加)。
(4)初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个人项目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获市级一、二等奖的,分别加5分、2分(只计最高一项,不累加)。
(5)初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和科协共同组织的科技创新大赛,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获市级一、二等奖的,分别加5分、2分(只计最高一项,不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