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权利法案》是英国光荣革命后的产物,英国国王詹姆士二世败逃法国后,议会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来英国即位,威廉在接受法案后正式登基。所以,英国的权利法案是具有宪法的性质,它限制了王权,确立了议会主权,它的颁布标志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但是,英国是一个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权利法案只是一个宪法性文件而非宪法,英国的宪法是大抗议书之后几百年的总和。而权利法案就是这些总和中最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