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考生享有加3分照顾分的政策
(1)本人或其父(母)获设区市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2)户籍在我市的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金门、马祖)、少数民族考生,持台湾身份证件的考生。
(3)根据厦委组〔2017〕115号文件,未享受过人才子女就学照顾政策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2.下列考生享有加12分照顾分的政策
(1)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以上(含一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3)烈士子女;
(4)因公牺牲的军人、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5)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6)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或在职消防救援人员(英雄模范)的子女。
3.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1)现役军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有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4.照顾对象仅限应届生。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项目的,在录取时按其中最优惠的一项录取照顾政策执行。
(1)照顾对象必须填写市招考中心统一编制的《中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登记表》,连同有关部门证明,于5月25日前上交报名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各报名点收件后,应及时进行初审、造册、审核汇总,于5月28日前上交考区招考中心。考区招考中心于6月10日前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反馈报名点,由报名点公示3日。考区于6月15日前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注意录取信息上传市招考中心,并将注意录取考生材料上交市招考中心。
1.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具体事务由市招考中心负责。
2.投档分数线由市中招领导小组划定,报市招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3.各类招生学校对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审核,报市招考中心核准录取,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负责发放。
4.被集美/海沧和同安/翔安片区学校录取的思明/湖里片区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到思明/湖里片区内学校就读。
5.本市学籍初中毕业生若要到其他设区市就读普通高中,须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经该设区市中招机构办理录取手续,方可取得普通高中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