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原则。各旗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科学制定招生方案,梳理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旗县区要充分考虑城区建设规划、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积极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入学服务体系。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将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以及阳光分班方案、分班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包头市户籍儿童以及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招收具有包头市户籍或包头市学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1.根据本地区学位供给,可采取单校划片、多校划片、电脑派位、划片与派位相结合和九年一贯对口升学等多种方式,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
2.当义务教育学校的学位供给能力达到极限仍无法满足划片区域内学生的入学需求或为进一步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时,应当实施“多校划片”或“多校划片与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招生方式。
3.非属地户籍随迁子女入学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统筹安排入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4.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不能随班就读的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安排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开展送教上门服务,确保“残疾儿童”入学率不低于95%。
5.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子女按时入学,给予更多关注和关爱。
6.符合教育优抚政策的人员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按政策和程序,审核公示后安排入学。
7.民办中小学校招生以属地为主,全部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超出属地范围招生的要向市教育局备案。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由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民办学校招生前必须公开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招生后公开招生结果,严格学籍管理。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
8.市直属民族中学包头回中初中招生总体纳入东河区;结合民族学校特点,在满足东河区回族学生入学需求后,单做招生计划面向全市回族学生(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包头蒙中初中全市范围内招收蒙语授课学生。
9.市直属中学包九中外国语学校初中招生,结合区域特点,采取划定片区招生与市内电脑派位招生(满足片区招生后,空余学位全市范围招生)相结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