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市舶司的职责
宋朝没有关于市舶制度的统一、完整的规定,市舶司的职责主要包括:
1.根据商人所申报的货物、船上人员及要去的地点,发给公凭(公据、公验),即出海许可证;
2.派人上船“点检”,防止夹带兵器、铜钱、女口、逃亡军人等;
3.“阅实”回港船舶;
4.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分制度,即将货物分成粗细两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这实际上是一种实物形式的市舶税,所抽货物要解赴都城(抽解);
5.按规定价格收买船舶运来的某些货物(博买);
6.经过抽分、抽解、博买后所剩的货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标准,发给公凭,才许运销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