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加分
(1)军人、消防救援子女中考优待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政﹝2021﹞48号)《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暂行)》(内应急发﹝2019﹞29号)规定执行。现役军人子女中考录取加10分;在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曾在上述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录取加20分。
(2)公安、司法警察人员子女优待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内公办﹝2019﹞51号)、《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优待政策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规定执行。公安烈士,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标准执行,中考录取加20分。司法系统人民警察优抚参照公安优抚政策执行。
以上(1)(2)人员因公牺牲、伤残、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当时在职人员。
(3)乡村学校(旗县市政府所在地学校除外)教职工在乡村学校实际工作,其子女在父母工作所在旗县市的初中学校就读,中考录取时加20分;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安排到乡村学校连续支教三整年及以上的城区学校教师,其子女在父母工作所在旗县市的初中学校就读,中考录取时加10分。
(4)享受多项优抚政策的不累计加分,取所享受的某单项政策的最高分中考录取时加入,各旗县市不得再另行出台加分政策。
2.审核认定
(1)凡申请政策加分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由家长提出申请,向学校提供父母的工作证或教师资格证、军官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军人、消防、公安、司法警察人员子女中考优待的还需提供相关荣誉证件及证明材料;其他因公牺牲人员子女需提供人事、组织部门的证明材料;革命烈士和伤残等级的认定以民政部相关规定为准。
(2)考生资格信息、照顾政策信息需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群众举报。对于伪造加分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加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学校初审后将各项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各旗县市教育局初核,各旗县市教育局于6月10日前统一报盟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