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去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