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教办〔2018〕16号)节选:
1.驻守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降低20分录取。
2.烈士子女,降低20分录取。
3.因公牺牲的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降低10分录取。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降低10分录取。
5.获得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降低10分录取。
6.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降低5分录取。
7.除英语外,以其他语种参加外语考试的考生如日语、俄语等,降低5分录取。
8.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不含少数民族高中)降低 1 分录取。
9.作为推荐生、自主招生的考生,不享受奖励政策。
10.往届初中毕业生不享受加分政策。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学生中考录取有关奖励政策的补充通知》(吉教办〔2021〕16号)相关内容:
1.驻西藏自治区的军人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驻守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及以上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降低20分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降低10分录取。
3.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降低10分录取。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以及获得省级二等功及其以上奖励的人民警察子女,降低10分录取。
相关说明:同时具备上述各类奖励和照顾条件两项以上者,只按最高一项计入,不得累计。凡符合奖励条件的考生,必须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服务中心规定时间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其中归侨子女凭归侨证、华侨凭护照)及其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必须将符合奖励条件的考生名单在校内先行公示,再经市教育局、吉林军分区、市公安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联审后,由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在“吉林市中招信息网”按奖励类别统一进行公示(城区考生)。有关部门对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负责,如发现在中考奖励加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
1.加分对象和分值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①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需提交户口簿和市侨办证明材料);
②侨眷(指祖父母、外祖父母、考生本人的兄弟姐妹在国外定居的)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须有侨办证明,不包括侨属、台属、台眷);
(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须有台办证明材料);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须有民政部门签发的《烈士证》及能证明是烈士子女的相关材料);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须有民族宗教局证明、户口簿、父母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须提供组织部门或本系统省级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和户口簿);
(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和亳州市教育局、亳州军分区政治部《亳州市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3〕01号)要求执行。
①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②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③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军人子女在中考成绩总分上加10分后参加普通高中录取。
符合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条件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所在部队师级及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学生父母工作单位、岗位职务、岗位性质、军官证及立功等级证明等材料,报亳州军分区政治机关审定合格后,于规定时间转报县区教育局,由县区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7)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和《亳州市公安局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亳公政治〔2018〕212号)规定执行。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按《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规定执行。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中考成绩总分上加10分后参加普通高中录取。
符合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子女,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学生父母工作单位、岗位职务、岗位性质及立功等级证明等材料,报属地应急管理局审定合格后,于规定时间转报县区教育局,由县区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