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或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的。无法到校学习需要休学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原始资料或病历复印件,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由班主任认证,学年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主任审核,校长签字同意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并带学籍簿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休学。不办理手续擅自休学,责任自负。
2、 在校学生中途学生因出国探亲暂时中断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休学。学校应认真审查学生出国签证等材料,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出国前,学校应与家长签订协议,约定学籍管理、相关费用、学生离校期间监护和安全责任等重要事项。
3、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区(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宜在学校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应当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1、由主管学年的学生处副主任审核休学学生病情诊断原始资料(病历复印件)。
2、审核通过后到学生处领取休学申请书并提出书面申请。
3、班主任认证,学年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主任审核,校长签字同意。
4、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初中升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学籍簿。
5、由家长带相关材料(休学证明、初中生高中学籍档案、学籍簿)到教育局中教科办理手续。
6、家长送回相关手续,学生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