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我市户籍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
(2)属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职业,本人具有我市初中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我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在校生;
(2)未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的学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
(1)我市《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2)随迁子女本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3)父母亲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亲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明》、《房屋产权所有证》、《不动产权所有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5)父母亲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流入地《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