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中加10分录取。
1.因公致残军、警子女、烈士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考生;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考生;
3.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4.少数民族考生;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双女户”考生。
符合加分政策现役军人子女及因公致残军、警子女、烈士子女报名时,必须提供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颁发的因公致残证原件和复印件;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提供省、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要提供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双女户”须提供湟源县卫生健康局提供的证明。
烈士子女(加12分)
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10分)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6分)
战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部表彰的一级或二级英模子女(加12分)
荣立个人一等功现役军人子女、在职人民警察子女、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6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现役军人子女、在职人民警察子女、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3分)
驻艰苦边远四类以上地区(含四类)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12分)
驻艰苦边远三类地区或二类及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9分)
驻艰苦边远二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6分)
获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加12分)
获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加9分)
获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加6分)
户籍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并在当地初中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加6分)
云南省内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加6分)
归侨学生、归侨(华侨)子女、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技奖的侨眷子女、台湾籍考生(加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