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按考生志愿照顾录取。
2.符合《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辽教发)要求的军人子女,按规定执行优待政策。
3.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照顾10分参加录取。执行二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照顾5分参加录取。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按照家长和考生一致意愿直接录取。
4.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照顾5分参加录取。
5.援藏、援疆干部人才(要求在援藏、援疆期间,含符合《辽宁省援藏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援藏、援疆教师)子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
6.户籍为沈阳市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且在户籍所在区县(市)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5分参加录取。
7.双语教学民族学校毕业的考生,报考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
8.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在总分相同、志愿顺序相同时优先录取。
审核通过后,交区、县(市)招考办复审,由区、县(市)招考办将复审合格考生的相应项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证书复印件、有关证明及《沈阳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登记表》装入考生纸档案,将加分及照顾录取名册报市招考办。
毕业生学校要公示本校所有取得以上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市招考办通过沈阳招生考试网公示全市取得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考生名单。
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均含同批次录取学校。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考生只能享受一种。体育艺术外语特长生招生录取时,在考生考试成绩与专项素质测试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上予以照顾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