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随迁子女的界定
“随迁子女”指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即因为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工作,随同父母来到异地就读普通中小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跨区(县)招生或择校等原因到异地就读的学生。
(二)关于随迁子女的资格审查
1.具有湘潭学籍但未在其相应县市区户籍地就读初中的随迁子女,于2月29日前向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湘潭市2024年随迁子女自愿回户籍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录取申请表》和本人及父母亲户籍信息复印件(户籍登记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6日)、父亲或母亲的工作证明、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居住证明材料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于3月10日前统一汇总后将《汇总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及申请表交市教育局基教科进行信息审核。
2.湘潭地区以外(不具有湘潭地区学籍)的随迁子女需在3月7日前提交学籍卡、转学申请表、生地成绩证明、《湘潭市2024年随迁子女自愿回户籍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录取申请表》等,由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接收学校,并办理好转学手续,由接收学校统一报名参加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参与户籍地普通高中录取。
经区审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就读初中学校报考,与本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
1.具有我市初中学籍满3年的应届毕业生;
2.父母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持有我市居住证;
3.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
拟在我区报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有我市居住证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初中学籍籍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