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中学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使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不得与正常教学次序冲突。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1、高中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核准,可准予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2、高中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
3、高中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市教育局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4、高中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市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