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招生既要依据中考考生的学业成绩,又要关注中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身体素质;既要衡量中考考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中考考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中考考生的全面发展,又要关注某一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中考招生的具体要求见:《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教基〔2007〕4号)。
1.逐步实现以地(州、市、兵团各师)为单位进行中考统一录取。尚未实现统一录取的地区,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实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中考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级、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体育测试等级和中考考生所报学校志愿组织统一录取工作,学校可参考中考考生成长记录和其他活动记录资料进行择优录取。
2.在中考招生录取工作中,各地应根据中考考生数量及其类别对参加考试的汉语系、双语班及民语系考生按照中考招生计划划定不同的分数线进行录取。允许部分学校进行加试。普通高中学校加试,主要用于差额投档后择优录取。加试重在进一步评价中考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试的内容应主要围绕中考考生在初中期间的研究性成果和才艺作品、获奖证书,以及所提供的成长记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资料,进行确认性评估与考核。高中学校也可以设计主题研究项目和综合分析性口试试题,由中考考生进行现场答辩。加试的形式主要包括:面试(口试)、答辩、实验(实地)操作、作品(成果)、特长才艺展示等多种形式。高中学校加试时,不得再对初中学考已考过的学科以及学科内容进行加试。
需加试的学校必须制定详细的加试方案,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加试应在初中毕业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
3.优秀生的保送推荐。对于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可免试直接推荐。各地的保送人数比例由各地自行制定。
4.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精神,取消普通高中“三限”政策,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超计划执行中考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