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在本市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报名。
(1)具有本省户籍和本市初中学籍的初中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历届(2004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下同) 初中毕(结)业生。
(2)具有在甬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和本市初中学籍的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历届初中毕(结)业生。
(3)具有其他户籍和本市初中学籍的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历届初中毕(结)业生。符合此类的学生报考普通高中,须同时具有本市初中连续完整的3年学习经历和学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宁波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合法稳定职业(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宁波开设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近3年内有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4)具有本市户籍和其他地市初中学籍的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其他地市历届初中毕(结)业生(以下简称回户籍地考生)。
(5)具有高中段学校学籍学生不能参加中考报名。
根据《关于调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138 号),考生须交纳招生考试费65元/人。
各地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教育结构,充分满足初中毕业生就读本地高中段学校的需求,按本年度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段学校比例不低于100%、普职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招生计划。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高中段学校办学标准,认真核定学校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2022年我市普通高中一般不超过46人/班,中等职业学校一般不超过50人/班。各地要从生源规模实际出发,统筹区域内高中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大公办普惠高中教育资源。市教育局也将进一步深化学校体制机制和招生制度改革,促进优质示范高中资源向中心城区辐射。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招生。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