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本着有利于促进城乡初中均衡发展和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原则,实施普通高中定向分配招生。2022年优质示范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各初中的比例应不低于学校普通班招生总额的60%,其中,75%以上的定向分配名额应按照各初中中考符合条件报名人数基本均衡分配,其余名额可根据初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发展性评价结果以及均衡分班工作等统筹分配。其他普通高中是否实行定向分配招生、分配比例均由各地自定。定向分配招生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开。2023年起,全市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定向分配招生100%的名额按照各初中符合普通高中报名条件人数基本均衡分配;2024年起,定向招生计划实施分配到校和分配到班相结合的办法。
各地要积极支持普通高中以特长生或特色班方式招收艺术、体育、信息技术、自然科学、文学创作等领域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发展。特色班招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总数的20%。其中特长生招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总数的5%。近3年已举办特色班且成效显著的学校,特色班招生计划可适当放宽,招生总量原则上不超过招生总额的30%。普通高中美术等特色项目一般不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特长特色招生根据中考成绩、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进行考核录取,其中特色特长录取中考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30%,不高于90%。根据《关于调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138号),参加体育、艺术类面(测)试的考生须交纳招生考试费80元/人。
根据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一步落实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和属地招生政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应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应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根据各地普通高中学位资源情况、生源情况,市局将统筹高中资源,合理安排生源不足的民办普通高中实施大市内有限的跨区招生。跨区招生计划统一纳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计划。进一步完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办法,探索实施民办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招生形式。各地要规范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严格审核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章程,监督民办学校自主招生程序,推动并完善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最低分数公布办法,建立招生自律机制。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把握方向、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的原则,着眼于推动学校教育理念、课程内容、教育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努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普通高中,要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并取得教育部备案编号,应严格按照批准事项和合作办学协议办学,不得擅自改变合作内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工作纳入高中段学校招生序列,参照普通高中特色特长招生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开展面(测)试,中考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不低于30%。
完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之间的升学通道,探索自主招生、统一录取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招生模式,继续实施中本一体化招生。进一步健全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构建学段衔接、技能递进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适度增加在中职学校高水平专业开展五年制人才培养试点,继续推进“普职融通”育人模式改革试点。
鼓励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联合招生、协同育人,深化现代学徒制试点。强化中等职业(技工)学校专业服务产业力度,鼓励中等职业(技工)学校紧密对接“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和区域十大产业链,申报新设置专业。
鼓励职业学校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稳步推进职业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省、市中职课改试点学校探索开展专业大类招生,完善“模块化课程”的选择机制、“工学交替”的教学机制和“做中学”的学习机制。
全市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统一编制下达,统一招生录取,继续实行免学费政策。音乐、体育、服装展示和舞蹈等身体素质要求较高的专业、重点扶持的特色专业可申请自主测试,经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公布后实施,其他专业不得自主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