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d是一种强效的半人工致幻剂,LSD的一次典型剂量只有100微克,仅相当于一粒沙子重量的十分之一。LSD能造成使用者4到12小时的感官、感觉、记忆和自我意识的强烈化与变化,可作化学武器使用。
LSD由麦角酸中合而成,对氧气、紫外线与氯十分敏感(尤其是当LSD处于液态时)。纯净的LSD是一种无色、无气味,味微苦的固体。LSD一般口服,通常以某种吸取物质吸取LSD后再服用该物(比如用吸墨纸、方糖或明胶吸取LSD后再将该吸取物放入口中),不过也可以通过食物或饮料来服用。在所有的服用方法中,LSD都是无味的。在英国、美国、澳洲、新西兰和大部分欧洲国家,这药物都是非法的。
LSD(学名“麦角酸二乙酰胺”)的发明人瑞士桑多斯公司的霍夫曼博士在1943年第一次无意间尝到自己所合成的这种化学品时体验到的。三天后,霍夫曼有意服食了250微克LSD,随后与助手骑自行车回家,骑车途中药性发作,因为博士服用的剂量过大,他的思维完全紊乱,话也说不完整,感到天旋地转仿佛被一面面哈哈镜包围了,周围的景物完全变了形。
他还以为自己一直停留在原地,无法动弹,可是在一起的助手却回忆说当时他骑得飞快,回到家中后症状越发厉害,房间里所有的物体都变成了可怕的怪物,博士觉得自己快疯了,仿佛看到自己的灵魂离开了肉体悬浮在空中,甚至产生了强烈的恐惧感,害怕自己永远变成了一个疯子,幸好第二天一早醒来却发现一切正常,LSD没有留下什么副作用。
这次的自行车之旅,在LSD风行的六十年代变得极其有名,有好几首以”自行车”命名的歌曲讲的就是这件事,著名"Queen"乐队的“bicycle race"也是其中之一。
合法的致幻剂基本属于被管制的精神药品,非法的就更不用说。合法使用医生开具精神类药品,这并不意味着吸毒。但是一旦滥用,产生心理依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从中国法律上就可以说其在吸毒。当然如果觉得这词太严重,还有一个更贴切的词,药物滥用,全球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