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即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组织政权机关,特别是组织中央政权机关的原则和方式,显示着特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反映着政权组织内部结构的状况以及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反映着人民同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
政权组织形式从国家从属于国家阶级本质,并反映国家本质;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从历史范畴上,主要出现过两类政权组织形式,分别是君主制和共和制。君主制是由世袭的君主作为国家的元首或政治权力中心的政治制度,共和制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突出表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
选举权的平等性指的是每一个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男女、无论民族,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任何选民都没有任何特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直接选举,就是选举人民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则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而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选举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就是由代表选代表。我国宪法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了县级,县级以上则实行间接选举。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实事求是的做法。
(四)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
实行无记名投票,这种民主方式,民主性较强,选民不受外来的干涉和影响,按照自己的意愿,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还可以投其他人的票。无记名投票是选举人监督、批评被选举人的一种有效手段,这对于体现选民的自由意志,发扬人民民主,增强人民政权机关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大有益处。
(五)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形式。这种形式,有利于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选举不流于形式。我国《选举法》还进一步规定,在直接选举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举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在间接选举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