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已经年满六周岁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一年级入学年龄可以推迟至七周岁,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因此,儿童的一年级上学年龄应当是六周岁,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推迟至七周岁,儿童达到入学年龄后,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符合父母工作地的入学条件的,也可以在父母的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体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