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指在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现在的行政区划)的总称。
春秋时代一些诸侯国为了加强管理而置县,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袭的官员为地方官。后来晋又在国内置郡。由国君任免地方官,郡县制度使分散的权力层层集归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导致分裂。至战国时代这种制度逐渐为各强国采用。郡县制起源于楚国,秦代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县制”的朝代。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曾出现过是否置郡县的争论。当时不少大臣都主张实行分封,授各地贵族以世袭的诸侯名份,当时惟有身为廷尉的李斯却力排众议实行郡县制,并最终得到秦始皇的采纳。在郡县制下,共设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当于省长)、尉(相当于防区司令)和监(相当于监察专员)各一人。郡下辖县;郡(守)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至汉代仍承袭这个制度,自此成为日后各朝地方行政区划的基础。
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583), 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至元,郡名完全废弃,改为行省制度。
总之,郡县制废除了分封贵族时代的世袭特权,有利于形成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废除了分封制,基本上解除了地方分封割据势力对中央政权的威胁,既是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