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不同:成文法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承认的法律的总称,由法律条文表达;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成文法的最高和最完美的形式是法典;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承认的习惯,而不是以条款的形式,这是一种常见的不成文法,因为它不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也被称为非成文法,一些法律著作将判例法称为不成文法;
分类不同:成文法体系也称为民法体系,这里的关系可以理解为“自上而下”。国家有必要颁布具体的法律法规,然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遵循这些法规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法官的权限不同:成文法体系强调法官只能使用成文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他们对成文法所作的解释受到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因此,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在不成文法体系中,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使用成文法,也可以使用现有的案件来审理案件,他们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来创造新的案件,这样法官不仅适用法律,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根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各自范围—它们在社会的自然成长和前进过程中渐次成型—的实际划分,只有公法现在是成文的,并且一直是成文的,而私法停留于不成文状态。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要让部分公法保持不成文形态,而在于是否要使私法成文化。争论存在于如下两方之间:一方坚信成文法无论如何都有着一般优越性,应该总体上延伸到私法的范围;
另一方认为成文法的固有范围限于公法,除非遇到特殊紧急情势的需要,否则不应染指私法。应该认为,私法的法典化不仅在道德上不可行,而且在哲学上不可能。将私法化约为僵硬成文规则的诸多尝试,是法律中的怀疑和不确定性的最丰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