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要条件
充分必要条件也即充要条件,意思是说,如果能从命题p推出命题q,而且也能从命题q推出命题p ,则称p是q的充分必要条件,且q也是p的充分必要条件。
如果有事物情况A,则必然有事物情况B;如果有事物情况B,则必然有事物情况A,那么B就是A的充分必要条件 ( 简称:充要条件 ),反之亦然 。
如:
1. A=“三角形等边”;B=“三角形等角”。
2. A=“某人触犯了法律”;B=“应当依照刑法对他处以刑罚”。
3. A=“付了足够的钱”;B=“能买到商店里的东西”。
例1中A是B的充分必要条件;
例2中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A触犯法律包含各种法,有刑法有民法;B已经确定是刑法。B属于A所以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例3中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A付够了钱 可以买的是车、房子等;但是B能买到商店里的东西一定是要付够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