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体育与健康考试的学生,持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证明,到省辖市(重点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免试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免试。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体育考试成绩按50分计算。
因残疾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成绩以当地上一年体育与健康考试平均分计算。免试生的全部材料要装入该学生档案。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参加体育与健康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试,缓试应在考试结束2周内进行。
(以上海为例)
1、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修及免考的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项目,该单项成绩按计算。
2、因伤病在七、八、九年级体育与健身课程全程免修及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学籍所在学校日常体育考核平均分及统一考试的60%(即9分)之和计算。
因伤病在初中阶段部分学期体育与健身课程免修的考生,其免修学期日常考核成绩按学籍所在学校平均分计算,其它学期日常考核成绩按其实际分数计算,如因伤病不能参加统一考试,获准免考后其统一考试成绩按统一考试的60%(即9分)计算。
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不能参加统一考试,缓考后仍不能参加考试并获准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其日常体育考核实际分数及和统一考试的60%(即9分)之和计算。因伤病获准单项免考的考生,其该项目成绩按该项目统一考试的60%计算。
具有上海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返沪参加体育统一考试的,由学生或其家长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其体育统一考试分值以的50%(即7.5分)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