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6月13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共十二款。
2、《中美天津条约》原称《中美和好条约》,1858年6月18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在天津签订,共三十款。
3、《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6月26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五十六款,附有专条。
4、《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1858年6月27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四十二款,另订《和约章程补遗》六款。
5、《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又称《中英通商章程》,《中英天津条约》的补充条款,1858年11月8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上海签订,共十款,附有《海关税则》。
一:对中国主权的破坏
天津条约是中国被迫签署的一份不平等条约,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根据天津条约,英、法、俄、美四国获得了在中国开设领事馆和保护自己国民的特权,以及在中国的商业和宗教活动中享有特殊地位的权利。这些特权使得外国势力可以更加容易地干涉中国的内政和经济,削弱中国政府的权威和影响力。
二:侵略特权的获得
天津条约还为英、美、法、俄四国通过其驻华使领人员对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施加影响提供了条件。这些国家可以通过领事馆和其他特殊权利,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干涉中国的内政和外交。此外,条约还为这些国家提供了在中国经济和商业活动中的优势地位,使得它们可以更加容易地向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中国的原料,对中国社会经济造成巨大的破坏。
三: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影响
天津条约对中国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条约的签订使得英国资本主义的侵略势力扩展到了华南、长江流域和东北,更加靠近出口货物的产地和进口货物的行销地,从而更加有利于其向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中国的原料。这种情况加剧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困难,使得中国的经济和工业发展受到极大的阻碍,影响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