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江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公字〔2018〕58号)具体规定执行。
(2)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司人字〔2020〕9号)具体规定执行。
(3)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2〕8号)具体规定执行。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49号)具体规定执行。
(5)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牺牲被认定为烈士的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参照公安烈士子女优待政策执行。
(6)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加10分。
(7)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考生加10分。
(8)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优惠加分对象,根据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宗字〔2010〕20号)文件审核确认。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一)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四川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干〔2012〕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关于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公安消防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及消防队伍人员子女降分录取办法的通知》(凉教体〔2019〕70号)中,关于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凉山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政策任务分解表》(凉府办函〔2020〕38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地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参照军人烈士子女优待政策执行。
(五)凉山州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印发的《凉山州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管理服务细则》(凉教体发〔2020〕218号)相关规定执行。
1.下列考生享有加3分照顾分的政策
(1)本人或其父(母)获设区市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2)户籍在我市的归侨和归侨子女。
(3)户籍在我市的台湾省籍(含金门、马祖)考生。
(4)持台湾身份证件的考生。
(5)户籍在我市的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少数民族考生。
(6)根据有关高层次人才政策,未享受过人才子女就学照顾政策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2.下列考生享有加12分照顾分的政策
(1)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以上(含一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3)烈士子女。
(4)因公牺牲的军人、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5)公安英模或消防救援人员英模的子女。
(6)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7)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3.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1)现役军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有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3)户籍在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4.照顾对象仅限应届生。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项目的,在录取时按其中最优惠的一项录取照顾政策执行。
5.照顾录取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