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及港、澳、台考生总分增加10分(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特殊考生代码为“1”,港、澳、台考生特殊考生代码为“2”)。
2.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增加10分(特殊考生代码为“3”)。
3.军人子女考生,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军(警)官、军(警)士、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退出现役1年内(以退役命令为准)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按《菏泽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政联〔20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认定,以全军统一格式和编号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为准,介绍军人身份信息、配偶和子女情况、服役经历、特殊贡献等方面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要求,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继续享受军人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标准为: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A类军人子女特殊考生代码为“4”)。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B类军人子女特殊考生代码为“5”)。
(3)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的子女,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4%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C类军人子女特殊考生代码为“6”)。
(4)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降分录取相关资格条件按其父母服现役期间相应经历予以认定。
4.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颁布施行为界限,按照《菏泽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方案》(菏发〔2022〕21号)要求,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类考生继续执行“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总成绩加10分”的规定。具体办理程序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中招计划生育加分工作的紧急通知》(菏人口发〔2013〕22号)规定执行。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加分政策;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实行独生子女加分政策(独生子女特殊考生代码为“7”,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子女特殊考生代码为“8”)。
5.公安烈士子女,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特殊考生代码为“9”);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特殊考生代码为“10”)。
考生若同时符合以上多项项目,选其最高项,不累积计算。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1)少数民族:蒙古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鄂温克族、赫哲族、锡伯族加10分,其他少数民族加5分。
(2)归侨、归侨子女及华侨子女加5分。参照《2016年三侨生办理身份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黑侨发〔2016〕1号)执行。
(3)现役军人子女。按照《关于印发伊春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的通知》(伊教联规〔2019〕1号)要求执行。
(4)依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参照现役军人子女政策执行。
(5)依据《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教育厅关于做好黑龙江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参照现役军人子女政策执行。
以上加分以最高一项为准,不重复加分。除此以外,取消任何照顾性政策加分项目。